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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教师资格证有关规定
1、《教师法》第十四条: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,不能取得教师资格,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,丧失教师资格。
2、有下列情形之一下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:
(1)弄虚作假、骗取教师资格的;
(2)品行不良,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
3、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能否重新取得教师资格?
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,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,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。
二、教师被取消教师资格证后期影响
被撤销教师资格的,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,其教师资格
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。
欣瑞教育提醒,教师法对教师资格证方面的规定相当严格,教师在工作中,应凭着无私奉献的精神融入到教师工作中,这样才对得起教师这个职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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